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5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工伤导致职工自杀 视为因公死亡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8 23:53:20  点击:2796

贾某工作时被重物砸到头部,经治疗出院后经常头晕目眩,恶心失眠,医院诊断为脑震荡,之后不久就自杀身亡。尸检认为是脑震荡引发的病变,以致情绪抑郁自杀身亡。

贾某的亲属找到当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机构只对贾某因工头部受伤认定为工伤,针对自杀死亡不认定为因公死亡。于是,其亲属向法律人士咨询,贾某因工受伤后导致的自杀性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因公死亡?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死亡的、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不予认定工伤。可见工伤认定的范围只包括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但条例没有对自残或自杀的原因或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中“自杀”的理解应当是非因工作原因或工作事故导致的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由因工伤残引发的死亡,也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因此,本案中因工伤导致的精神抑郁自杀性死亡,属于工伤后果的扩大,应当被认定为因公死亡。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柳叶)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当志愿者受伤 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