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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11 22:38:45 点击:2737 |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跟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做了很多调整,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是否认定工伤,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这个调整,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影响比较大。有一部分受伤职工依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的一天,早7时,在我市一家公司上班的刘某和平日一样驾驶摩托车上班。由于当天大雾天气,刘某在进入厂区院内转弯时,因摩托车失控滑倒,造成刘某身体多处骨折。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于独立交通事故,刘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后,该公司向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提出了为刘某申报工伤待遇的申请。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此案中,刘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但因为事故属于独立的交通事故,刘某本人对事故负全责,因此,刘某所受伤害的事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工伤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为此,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本人及其单位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
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请仔细阅读和理解新条例的内容,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各项事宜,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巴东卫 董明 记者邱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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