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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11 22:39:58 点击:2564 |
问:李律师,我朋友刘某在崇州一公司工作,2010年11月的一天,临近下午下班时,杨某接到加班通知。他和工友加完班,已接近晚上9点。因公司未提供晚餐,刘某就同工友去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吃饭用了大约1个小时,之后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当场撞死,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妻子马女士认为,丈夫的死亡应属工伤,于是申请工伤认定。但刘某所属公司却认为刘某下班后没直接回家,而是与他人一起去餐馆吃饭,之后才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因此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在上下班时间中,所以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请问,刘某加班吃饭后回家遇车祸 算不算工伤?
答: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如何合理认定“上下班途中”这一法规规定的含义。认定职工工伤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本案中的刘某,尽管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但其活动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因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另外,由于刘某加班至晚上9点左右,在公司未提供就餐情况下,他与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就餐性质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娱乐性就餐,而是因工作加班而耽误其正常就餐而就餐。因此,刘某就餐回家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刘某的死亡就应认定为工伤。
问:李律师,我的远房亲戚廖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年4月20日,胡某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为其派往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2010年5月10日,廖某被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廖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伤好后,廖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今年4月,廖某因偷盗公司建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廖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答: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与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今后就业时因伤残造成就业限制的一种补贴;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职工的残疾在今后需医疗方面的补助,这两项权利是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就已确立,不以其他条件为限制。所以,廖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廖某在工作中偷盗公司建材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有过错解除,所以不能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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