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原是苏州某公司的技术员,2008年退休后一直闲赋在家,后应聘成为某单位的一名技术员。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自身失误,他的手臂被卷入机器中,构成伤残。他多次与公司协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公司却以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赔付,仅仅给予其5000元的人道主义赔偿。一怒之下,老王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谁知最终却得到一份不予受理的通知。
两种说法结果迥异
如今,退休员工重新择业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退而不休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成为目前法律界的一大难题,业界对此说法不一。
有人认为,退休员工重新工作后遭受工伤不能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为退休职工已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也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对于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退休员工仅能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也有人认为,退休员工重就业发生的工伤可以通过工伤申报、认定途径解决,因为尽管行为人达到退休年龄,但法律上并未否认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退休年龄作为法定劳动者享有退休权利的标准。如当事人自愿重新选择就业,其应自然恢复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对于工作过程中的造成的伤害也有权通过工伤索赔途径和标准解决。由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在索赔途径、标准、难度上有所不同,两种说法带来的结果也是迥异的。
法律无禁止性规定
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条例中虽未明确对退休员工重就业中的工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但就该条款而言,也并未排除退休员工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
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退休员工应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另有相关学者根据相关法规提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可见,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退休员工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还是持肯定和包容态度的。
订合同时与单位充分沟通
由于上述的种种争议与法律的可操作性等问题,目前不少工伤认定机构拒绝对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一般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以人身损害赔偿或雇工损害赔偿之诉求偿。
如何维护退休员工在重就业中的合法权益,是目前法律中的一大问题,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劳动者自身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与单位充分沟通,降低诉讼风险。一旦发生伤害,及时选择合适的索赔途径,解决纠纷,以真正实现对于退休员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使“老有所用,老有所护”。(李龙兴 陶倩怡 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