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炳堃系东根、周妮的儿子,2010年8月8日因煤气中毒在出租房中意外身亡。东根、周妮夫妻二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遂将其告到法院。该案件受理开庭后,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东根、周妮撤回了起诉。
1997年11份,东根、周妮为儿子东炳堃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二千元,婚嫁金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年龄、交费期限和交费标准确定。批注事项另外注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壹万元整。儿子东炳堃意外亡故后,东根、周妮依据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申请索赔,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提出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二千元赔偿,不应按保险批注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壹万元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二千元赔偿的依据不妥。因该条款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且保险合同批注中又有更改,系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各方意见,阐明法院意见,终于使一起保险合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