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冯德梅 李慧杰)张某在沥青厂为喂羊准备羊食时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张某不服,起诉到密云县法院,请求撤销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张某诉称,其于2006年到沥青厂工作,工作是担任维修工。2008年与某服务中心补签劳动合同后,由该服务中心派遣到沥青厂继续从事维修工的工作。2009年被沥青厂派遣到沥青厂的分厂工作。分厂领导决定养羊以在年底会餐时宰杀改善职工伙食,副厂长王某让张某与另外一职工负责养羊,张某主要是负责打青草、砍树枝。2009年10月31日,在张某砍杨树的树枝为羊准备羊食时,负责送张某上树的铲车将张某的脚铲伤。2009年末分厂将羊全部宰杀用于职工会餐,并送到沥青厂一部分。2010年10月8日,张某向被告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张某认为非工伤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书。
被告辩称,原告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称脚受伤是登铲车到一杨树上解电线时,右脚不慎被铲车扎伤。但是被告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告是用铲车到杨树上为副厂长王某养的羊砍树枝时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为个人办事,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