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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理赔遭到拒绝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22 0:40:24  点击:4246

  之一

  格式条款VS非格式条款

  本报驻马店讯(记者 陈磊 特约记者 朱剑锋 通讯员 吴艳红 谢军凤)孩子意外死亡,保险理赔该按合同上的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呢?近日,经遂平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主动按保险合同上批注的约定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东根、周妮撤回了起诉。

  小东系东根、周妮的儿子。1997年11月,东根、周妮为儿子小东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期间为1997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2000元,婚嫁金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年龄、交费期限和交费标准确定。批注事项另外注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壹万元整。”

  2010年8月8日,小东因煤气中毒在出租房中意外身亡。东根、周妮夫妻二人在处理了儿子的事后,持子女婚嫁金保险本和其他相关理赔材料,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认为,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元赔偿,不应按保险批注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万元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东根、周妮一怒之下把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元赔偿的依据不妥。因该条款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且保险合同批注中又有更改,系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各方意见,阐明法院意见。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批注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之二

  隐瞒病情vs主动审查

  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冯云虎 高辉)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名为“太平一世”的终身寿险,并按期交纳保费。在投保人患病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严重违反了保险法诚实的原则为由,拒绝理赔。无奈投保人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保险费5万元;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吕某系内乡县师岗镇某村人。2008年4月23日,吕某的丈夫时某与被告签订了“太平一世”终身寿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每年交保费2325元,保至105周岁,保险金额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时某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被告交保费2325元,已交3年,共交保费6975元。被保险人时某于2010年6月17日因病治疗无效死亡。时某死亡后,吕某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被告按合同赔偿投保人5万元,被告以投保人在投保前有病为由拒赔。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丈夫时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如数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足额交纳了3年保费,现投保人死亡,被告也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给受益人保险费5万元。可被告方以投保人投保前有病为由拒赔,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严重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但投保人于2008年4月23日投保,已交保费3年之久,被告却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和投保后详细审查其身体情况,怠于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应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现在,各种商业保险正越来越多地深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就不鲜见了。保险理赔纠纷说到底还是合同纠纷,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客户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解释清楚。不过我们在投保之时,还是应把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弄个清楚,不要到理赔之时再作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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