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一些用人单位则故意将两种保险混淆,以图私利。不久前,发生在广东清远市一家货运公司的工伤事故就很典型。不过受伤职工经过自己不懈努力,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企业只买了“人身意外险”
祝先生是清远某货运公司一名司机,经常驾车穿梭于大街小巷,因此很有些保险意识,他连续多年要求公司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均遭到拒绝。临近2010年底,该货运公司经理终于在公司的办公会议上说,公司已经为祝先生等十几名老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祝先生等老职工得知后很高兴,以为企业已经为他们上了工伤保险,终日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
2010年12月21日,祝先生驾车出外送货时,为避让行人紧急刹车,不料货车一个侧翻,将祝先生甩了出去,被人送进了医院。
出院后,祝先生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但公司不配合,他只好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了认定申请。2011年3月,劳动部门认定祝先生受伤为工伤并评为五级伤残。
按照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祝先生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8万元。但此时祝先生才弄清,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上工伤保险,而按照相关规定,这些赔偿款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于是,祝先生拿着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公司经理当即表示一定协助解决,然后要祝先生将身份证和相关资料交给公司,过了几天,公司经理通知祝先生签领8万元工伤赔偿款。
但祝先生签署文件时发现,文件上注明的这笔款项是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而非工伤赔偿。于是,他想起了不久前公司会议上提到的为职工上保险的事。但公司经理告诉他,这就是工伤赔偿,再说钱数与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分文不差,要他别再找麻烦了。
劳动部门:商业保险属职工福利
在祝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公司道出实情:原来货运公司赔付给他的8万元钱确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货运公司用祝先生的参保资料和身份证明代领到了这笔款项后,就当作工伤赔偿金给了祝先生。并且再三强调:“反正你已经拿到了8万的赔偿金,你又没有吃亏!”
祝先生到劳动部门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种,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性质,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带有强制性质,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不能代替工伤赔偿。在这起事件中,虽然两者钱数相当,但性质不一样。
祝先生不能接受公司的作法,要求公司给付其代领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或工伤赔偿款。但货运公司拒不同意。于是,祝先生再次把货运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裁令公司支付8万元工伤赔偿。
日前,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应当明确予以区分。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是否办理商业保险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事项。现在某货运公司置法定义务于不顾,而欲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于法无据。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货运公司向祝先生支付8万元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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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资金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个方面。社会保险所提供的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商业保险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