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本报刊发的《48小时之限,救或不救令人两难》,讲述了贵港装卸工蒙育文脑出血昏迷后,借助呼吸机多熬了33天,却因此超过法定时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遭遇。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48小时之限”更成了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这条法规不近人情
记者注意到,对这条法规提出异议的,主要是未从事法律工作的普通读者,也包括了遭遇同类事件的病人家属。
来宾市的林女士有过类似遭遇。2009年11月的一天,她丈夫出差到忻城,因脑干出血被送去医院抢救,至今已花去80万元,但丈夫依然昏迷不醒。
她说,出事后,丈夫的单位多次组织职工捐款,但每次的一两万元钱捐款与丈夫的治疗费相比,无疑杯水车薪。她曾多次上诉至法院,但丈夫的工伤都得不到认定。她已经退休,每月只有1000多元钱退休金,给丈夫治疗的钱全是借的。她有瘫痪在床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孩子还在上大学,实在撑不下去了,才50岁出头的她,头发全白了。
林女士称,她丈夫最近要进行干细胞移植,需要很多钱,她准备把房子卖掉。她希望这条法规能赶紧修改,让她的丈夫能被认定为工伤,缓解她经济上的压力。
南宁某事业单位的杜女士说,她非常同情蒙育文及其家属。但企业有法可依,似乎也很难就这一点对其进行指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法规,让她很难理解。
“国家以48小时之内来鉴定是否为工伤,想来是有一定依据的,但这依据是否合理呢?”杜女士说,看了这篇报道,让人再次感觉国家很有必要在死亡认定标准上与国际接轨,即通过脑死亡与否来衡量一个人是否真正死亡。
杜女士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她说,死者生前的生存状态让人感到悲哀,每天装卸近600包化肥,一个月31天没有一天休息,实在是难以想象。企业不肯认定蒙某为工伤,尽管有法可依,但在一个如此勤劳的工人死亡之后,区区3万元“人道主义抚恤金”,看起来有点没人情味。《工伤保险条例》认为职业病才算工伤,杜女士认为,过劳死应该算是现代职业病,蒙某死于脑出血,属于过劳死的典型病例。
有人提出,不该忙着责任界定
贵港市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刘部长说,他们已收到蒙育文事件相关材料,近期准备与史丹利化肥公司协调,尽量为蒙育文的家属争取一些补助。刘部长称,他们以前遇到过类似情况,都是协调补偿。补偿数额最终取决于企业,如果企业效益好一点,好说话一点,数额就多一些,如果企业自身效益不佳甚至面临倒闭,就无法赔偿,那总工会也无能为力,毕竟总工会不是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权力。
刘说,一般来说,受伤越重,抢救时间才越长,有些受伤的工人抢救了一两个月后死亡,却无法认定为工伤,所以,总工会在为工人维权时,有时对这条法律也感到很纠结。
贵港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志明认为,遇到此类情况时,救人才是第一考虑因素,不该忙着责任界定。她说,国家制定各种法律时,肯定已经进行了周密推断和反复论证。至于为何定为“48小时”,也许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当然,国家的法律也不可能滴水不漏,情与法总会有冲突。此时,需要先对照法律规定,看对应的法律能不能予以支持,如果不能,再考虑其他途径能不能获得帮助。
有人觉得,法规已照顾职工利益
不少企业和社保部门表示,这条法规对工伤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贵港市某企业人力资源部覃经理说,《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才几年时间,如果认定的范围敞开,那么将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有些人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工伤,就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也加剧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他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本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毕竟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所以,该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处理,已经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一家事业单位负责人张先生认为,如果没有48小时的限制,一些脑死亡的患者会被无限期地留在医院里治疗,这笔昂贵的费用谁能负担得起,难道真要为了一个渺茫的希望,拖累一个单位或者一家企业。他认为,目前的法规其实更是有效地保护好绝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
6月2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认定工伤时,均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管理条例》第1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死亡时间的认定,则以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