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6月28日讯 托运货物未办理“保价”,运输途中丢失如何赔偿?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对一起物流损失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和终审宣判,判决承运人莱阳某物流公司按丢失货物的全部价值赔偿1.9万多元,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2010年6月15日,莱阳的刘先生在浙江义乌某商城购买了近两万元饰品。随后,该商城为刘先生办理托运手续,在接货时,收货人刘先生的姐姐刘女士却发现货物丢失。刘先生诉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9万多元。然而,物流公司仅同意支付300元,理由是货物运单中注明了“货物如不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赔偿300元”。是按货物运费10倍赔偿,还是全额赔偿,这成为庭审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将货物丢失,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意外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也未能证明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应当予以减免责任的举证事实。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莱阳市和烟台市两级法院在一审和终审中均作出了物流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判决。
莱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丽表示,这几年,全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不完全就是一个观点,有些主张物流这些单位有些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有各种情况,但是现在主要考虑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再一个被告这一块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他应该相应的承担责任。(来源 山东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