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付秋实报道 日前,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通知》旨在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通知》再次重申了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等四方面的要求。要求如下:
在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在业务宣传资料方面,保险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在年金保险业务经营方面,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趸领的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在10日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