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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7/9 0:52:25  点击:4267

  案例:

  2000年8月,陈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并指定自己7岁的女儿小王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该保险单。2001年7月,陈女士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

  陈女士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女士的遗产,而是其女儿小王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女儿陈女士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小王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于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车祸中母亲陈女士先于女儿小王而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受益人小王的遗产,应由其父王某继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父的诉讼请求。

  分析:

  据法律专家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受益行为是否发生,该笔保险金是属于陈女士的遗产还是属于其女小王的遗产。二是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被保险人陈女士与受益人(其女)小王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两人是同时死亡还是谁先死亡,不得而知。如何认定两人的死亡顺序,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

  如果受益人小王先于陈女士死亡,这笔保险金作为陈女士的遗产,陈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遗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对类似问题作了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比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应推定母亲陈女士先于女儿小王死亡。因此,陈父虽然有其女陈女士的遗产继承权,但因推定陈女士先于受益人小王死亡,保险金不能作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处理。

  陈女士的女儿小王作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但随之而来的小王死亡,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小王的遗产来处理。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由于本案中外孙女小王没有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问题,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已接受继承这10万元保险金,陈父作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就没有权分享外孙女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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