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8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合同约定“工伤自负”,有法律效力吗?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7/9 9:33:04  点击:2870

案例

张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公司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负,拒绝支付医疗费。张某了解到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请问建筑公司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约定无效,张某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文/ 霍元静 马强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申请工伤被认定超时限 起诉获赔6.5万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