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任文婧 实习生 李琼碧)长沙市雨花区某家具加工厂员工张先生因公受伤了,出事后他私下与老板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几个月后,张先生的伤势急剧恶化,当初的赔偿已不足以弥补他受伤的损失。于是,张先生找到加工厂老板,要求追加赔偿。可老板以当初签订的协议为依据,不再加以赔偿。张先生只好致电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咨询。
张先生在长这家家具加工厂打工快一年了,一直没买保险。4月14日,张先生在操作电锯时,右手被割伤。出事后,张先生与加工厂就赔偿问题签订协议书,经双方协商,加工厂一次性支付给张先生13500元受伤损失费,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3个月后,张先生伤情加重,伤残等级可能在10级以上。张先生只好又找到老板,要求加工厂做工伤鉴定并按工伤标准赔偿。可加工厂认为当初双方已签订了赔偿协议。
王焕清律师认为,如果张先生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性质,张先生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此种情形下,无论加工厂与张先生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公平,都会因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有权反悔,加工厂应依法按照工伤情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