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快递行业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消费投诉举报呈快速上升等情况,鳌江工商分局近日对辖区各快递公司网点的格式合同形式及内容合法与否进行审查,发现或多或少存在“霸王条款”或“霸王现象”。
为提醒广大消费者防患于未然,县消保委特列出下列“霸王条款”或“霸王现象”——
快件延误或丢失、毁灭或没收,不赔
快件发生延误或丢失,毁灭或没收,无论是否属于快递公司的责任,合同中却一律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只规定由于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的,免除运费,但不做其它赔偿。
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合同条款中,一方面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塞车、假期等归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快递公司则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因航班延误等造成的快递延误事件,快递公司不追究与航运公司的合同责任,却将一切后果推给消费者独自承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由于航班延误等因素,应由承运方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免责。
包装不当产生的后果,寄件人自负
某速递公司《契约条款》第4条规定:快件包装必须符合运输条件和本公司的规定要求,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寄件人自负。其实,快递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更应了解包装要求,而且有义务查验寄件及包装等。快递服务企业单方设定该条款,不但为致损不赔提供借口,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致损索赔的难度,同时也怂恿一些暴力分检现象的发生。所以,因托寄物品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害,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
对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
部分急件速递规定,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对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也反映出该条款的不公平性。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良好履行合同的肯定,但并不能绝对转移风险,因为有些表面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所以法律规定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也可以索赔。
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一定要据理力争,同时保留相关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