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锦法宣 记者 俸奎) 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斗殴中不幸身亡,此种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拒赔?近日锦江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先生支付其儿子相关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李先生的儿子是某公司职员。2009年12月,该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员工综合保险协议》,为包括李先生儿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去年4月,李先生儿子因琐事与梁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动手,在互殴中,梁某用匕首刺中李先生儿子的胸、腹部,致李先生儿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也因此被法院判刑。事发后,李先生儿子就职的公司代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等资料认定的事实,被保人身故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7条(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原告李先生认为梁某与他儿子之间事故的发生,系梁某主动砸酒瓶对他儿子进行威胁,进而双方发生打斗所致。李先生的儿子没有希望也并非故意挑衅导致被杀害,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先生儿子与梁某发生口角、斗殴,而被梁某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杀害”的免责情形。根据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李先生儿子与梁某系因琐事发生口角、斗殴,在互殴中被梁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儿子首先动手打伤梁某,其后积极主动地参与打斗,系因自身的故意行为而导致被刺身亡”的理由在刑事判决书中并未得到直接的阐述和认定,故仅凭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说明李先生儿子身亡系因其自身的故意行为所引起,且李先生儿子对自身的被杀害,也并未存在积极追求的意思表示,被告认为李先生儿子身故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故其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