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21日表示,根据我国目前《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现行的火车票中暗含2%强制保险费,是强制保险属于不合理规定。
日前,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他表示,如果依照现行《保险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
杨华柏还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暗含2%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杨华柏说,这是强制保险属不合理规定。他解释说,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专家建议对此违规保险进行修改。
早在1951年,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几十年过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强制保险已相继取消。据《新京报》
法律规定保险自愿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相关案例
1票价暗含保险律师告铁路局
2005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花203元买了一张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此后,律师身份的他在网上搜索发现,火车票价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4元。但他在购票时没有被告知,火车票上也无书面说明。黄认为,投保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铁路局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收取保险费违法。黄律师上告北京铁路局,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
铁路局认为,按《铁路法》等相关规定,车票上载明乘车日期、票价等基本要素即可,不可能将其他事宜全部在卡式车票上作出说明,铁路方面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另外,铁路收取原告票价中含有的意外强制保险费有法律规定。
2乘客称收退票费没得发票
2004年11月13日,法学硕士郝劲松在北京站购买次日北京开往丰台的火车票,票价2.5元。当他退票时,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员出具了北京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收取2元退票费。郝劲松诉讼认为,退票的小票不是正规发票无法报销,但败诉。
3限期三天到车票不能改签
2005年12月10日,胡凤滨律师购买了从北京至吉林的火车票,票上说明“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次日,胡想改签车票,工作人员告知该票已作废不能改签。他只得重新购买当日车票前往吉林,并上告铁路部门,此案等待开庭。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