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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 23:20:39 点击:3107 |
“我嫂子在一家物业公司当清洁工,因为生病了我替她上班,不料在打扫卫生时我摔伤了,我要求公司给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日前,来自湖北恩施的刘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的烦心事。 据刘女士介绍,她和嫂子李某原来同在市区做钟点工,经常从事家庭保洁工作。今年5月份,经老乡介绍,李某来到市区一物业公司当清洁工。7月14日,李某因患了胃病痛得无法上班,她打电话向该物业公司请几天病假。当时,公司负责人告知李某,他们负责管理的小区里保洁工人只有她一个,如果请几天病假,小区里的环境将一片狼籍。担心失去这份工作,李某决定让刘女士暂时顶替她的岗位。 由于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很少来到小区值班室里,因此对方也没有发现刘女士前来小区替代李某上班。不料,因为连续雨水天气,小区的绿化带旁有些积水较滑,7月13日下午,刘女士顶替嫂子在小区绿化带旁保洁,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左手食指骨折。经医院急诊,纠正并上了石膏。同时,医生交代刘女士要休息一段时间才能康复。 在采访过程中,刘女士对记者说,在摔伤后,她的哥哥把她送往医院,仅拍片和打石膏就花了600多元。 而她认为自己是在为嫂子任职的公司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表示,刘女士系私自顶替李某上班,且不属于公司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刘女士未征求他们意见,私自顶替李某上班,与公司之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 就此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工作人员分析说,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等伤害。按照有关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在企业这类用人单位中,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的身份应当是单位的职工。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关系依法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因此,刘女士私自顶替李某上班,只表明她为有关公司付出了劳动,但她并不能由此取代李某成为该公司的员工。故其依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女士可要求物业公司遵循公平原则对她作出适当补偿。 晚报记者 周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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