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琼珂35岁的张猛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先生七级伤残。在张猛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掏这笔钱?近日,市一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山东青岛人张猛在本市奉贤区柘林镇的一家游艇公司任职。2009年4月3日晚,正在休年假的他叫了几个朋友小聚,一起吃饭喝酒,玩得不亦乐乎。当晚9时30分许,张猛驾驶公司的黑色轿车驶上公路,不料在一个转弯处撞上前方直行车辆,致使对方车内的吴先生受伤。后经鉴定,张猛驾车时已达醉酒程度,吴先生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吴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张猛和游艇公司连带赔偿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12万元赔偿款付至法院。
去年6月,保险公司以行使追偿权为由,将张猛和游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猛还款12万元,游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张猛不仅醉酒驾驶,而且驾驶证所载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加害人行使追偿权。游艇公司对事故车辆负有监管不严之责,故游艇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对涉案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载明,“张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合议庭认为,公安机关已对张猛的行为作出认定,张猛具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醉酒驾驶,二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张猛行使追索权。由于游艇公司并非交通事故致害人,故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合议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猛支付保险公司12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他承担。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但由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因此该条款并不能排除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在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