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已经身患乙肝病症,但保险公司未就此作出询问,投保人亦未主动说出。后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即以投保人“未告知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日前,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对此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该笔保险业务时,未要求投保人袁海明体检,存在自身工作把关不严之责,应全额给付保险金10万元。
投保人“不够坦白”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月,经业务员祝子华推销,袁海明投保了一份人生终身寿险,保单上的受益人注明为袁海明的儿子袁清,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此时,袁海明身患乙肝,但他未就此向保险公司作出说明。
2010年8月,袁海明在医院做体检,非常不幸的是,检查结果显示为:肝癌。2010年9月,他开始住院接受治疗,不幸的是,袁海明出院当日,不慎从家中床上摔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父亲去世后,袁清依据父亲的人身保险合同,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该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后,以袁海明曾患有乙肝,其投保接受询问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袁清保险金。
保险公司“未要求投保人体检”败诉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袁海明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辩称,袁海明投保接受询问时,未如实告知乙肝病史,保险公司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办理该笔保险业务时,未要求投保人袁海明体检,存在自身工作把关不严之责。
因该保险合同采用的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从被告业务员祝子华的当庭陈述证实,祝子华作为该笔保单业务的经办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没有向袁海明进行任何解释说明,故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合同解除权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拒绝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的辩解不成立,法院遂作出如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