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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引发意外纷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2 16:45:17  点击:3691

  黄先生是一家航运公司的船员,2010年底,在一次外地航行中意外身亡。此前,公司曾给他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黄去世后,公司欲将该保险赔偿金取回,因主体不适格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该公司随后与黄的家属签订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对方赔偿金近40万元,但前提是,黄的家属必须协助公司,从保险公司处取回黄的意外死亡赔偿金。黄先生的家属拿到赔偿金后,多次前往保险公司办相应手续,因多种原因始终未成功。

  几十万赔偿金已付给死者家属,但始终拿不到保险公司赔偿金,今年4月,该航运公司将黄先生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20万元保险金。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A

  案情回放

  保险没指定受益人

  枝江男子黄先生是一家航运公司的员工,在船上担任船长职务,2010年12月24日,在一次工作航行中,因意外死于异乡。

  航运公司在处理后事时想到,2010年 3月 26日,公司为包括黄先生在内的25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人均20万元。

  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随后与保险公司处理此事时,却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初为黄先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

  要怎样才能合法拿回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呢?公司想了个办法。

  B

  又起波澜

  协议双方对簿公堂

  协议签下了,死者家属也拿到赔偿款了,可因手续迟迟没有办理完毕,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一直领不出来。

  今年4月8日,因未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航运公司将黄先生的家属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黄先生的家属明知其拿到的赔偿款中,包含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赔偿金,双方也签订了赔偿协议,对方也承诺会协助从保险公司领取死亡赔偿金,但事实上对方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航运公司的财产权益。

  航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垫付的保险赔偿款20万元。

  法院查明,航运公司在与黄先生家属签订《工亡事故协议书》后,黄先生的家属曾数次与航运公司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因手续与保险公司要求不一致而未成,至起诉时,该保险理赔手续仍没办理完毕,保险公司也没有将理赔款20万元支付给黄先生的家属。

  C

  签订协议

  家属协助公司理赔

  2010年12月28日,航运公司与黄先生的家属达成了协议,签了份《工亡事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359666元,同时约定,公司必须于3日内一次性将该笔赔偿金支付给黄先生的家属,否则按每天1000元钱支付违约金。

  今年1月4日,黄先生的家属找航运公司领取了协议赔偿款,此时,航运公司要求黄先生的家属在另一份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在拿到公司的赔偿款后,应积极协助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办理相应的理赔手续,使航运公司能成功将死亡赔偿金领出。

  同时,该承诺书还明确表示,黄先生的家属在领取保险公司赔付的20万元钱后,应将保险金全额返还给航运公司。

  D

  法院判决

  驳回航运公司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 《工亡事故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反复协商确定的赔偿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双方已履行该协议约定之全部内容,双方并无争议。

  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为,如果保险公司将20万元的保险赔偿款给了黄先生的家属,黄先生的家属便应将该保险赔偿款全额返还给航运公司,但经庭审查明,保险公司至今并没有将保险赔偿款支付给黄先生的家属,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便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应规定,驳回了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奕华说,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应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钱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但查明事实是被告并没有拿到保险赔偿款,所以依据事实,原告的主张便不能成立。对此案中20万元保险赔偿款究竟应该支付给谁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所以此案中并没有具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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