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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2 17:03:45 点击:2864 |
2009年12月,某化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为聚乙烯,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40万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七天,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在某水域内与某运输公司的油轮相撞,造成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沉入江中,船上人员两人受伤,货物全部倾覆江中受损。事故发生后,港监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运输公司负主要责任。化工公司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组织了现场查勘。但其后在没有保险公司参加的情况下,化工公司与运输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运输公司仅赔偿化工公司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失10万余元,对于货损不予赔偿。此后,化工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化工公司放弃对运输公司求偿权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2010年2月,化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且本案事故属保险责任事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货物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基本与一审一致,但在法律适用上,二审法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放弃要求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从表面上看,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其却损害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该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制度一方面确保被保险人不因第三者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受损害,同时也保证保险人在代第三者清偿债务后,能够从第三者处取得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若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被保险人也即丧失了代位求偿权,如果任其发生,则不仅有损保险人利益,而且有违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法律对保险人放弃第三者赔偿的法律后果予以了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本案中由于化工公司在赔偿协议中放弃了要求运输公司对货损进行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另外,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放弃对第三者求偿权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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