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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5 23:05:12 点击:3592 |
合同暗藏免责条款 销售人员忽悠人 受利益驱动作假
“保险,就是你人生旅途中的安全带、备用胎。”这是许多保险业务员惯用的推销语。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金融街,保险公司扎堆,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泰康等众多保险公司的总部及主要办事机构汇聚于此,是京城聚集保险机构最多的区域。
西城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量保险纠纷案件。根据该院去年所发布的一项调研显示,因代签字现象所引发的人身保险官司所占比例高达近四成。
最易引发纠纷·代签字现象
代买7份航空险 妻子成身故受益人
2009年1月26日,律师李先生因要出差到合肥办案,妻子帮他购买了次日在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起飞的国航机票。
李先生说,在他乘坐飞机返回北京后,才得知妻子私自购买了7份航空意外险,却没有李先生的签名。该7份航意险均以李先生为被保险人,妻子为身故受益人,保险金额每份为60万元。
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这两家公司向他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1万元。
分析
代签字 引发保险纠纷比例达39%
刘建勋是西城法院审理保险官司最权威的法官之一。
刘建勋法官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保险合同文件上代替他人签名行为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各类合同纠纷。 西城法院所作的调研显示,因代签字现象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比例高达39%。
代签字现象的大量出现,刘法官将其归结于“利益驱动”。
刘法官说,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受佣金的利益驱动,为追求快速成功签约而采取了草率的签约态度,这些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放任、唆使甚至亲自代替他人签字。
刘法官表示,“代签字现象”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中最极端、最令人无法接受的就是保险业务员偷偷替客户签署有关文书,比如代投保人签署委托银行代扣保险费协议。如果投保人没有留意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就很难察觉自己在“定期”购买保险。
●建议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合同应当怎样签订,他们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因此,如果欲杜绝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字现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其业务员和代理人的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
同时,身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保监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职责。
最易产生分歧·“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暗藏”免责条款
2009年8月,张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司机弃车逃匿。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无责。
在支付了8万余元修理费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理由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已经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的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无理,起诉到法院索赔,仍然要求全额理赔,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分析
条款分散 保险客户“雾里看花”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保险行业的投诉热点。然而,最让保险客户上火的是,保险公司在面对理赔时往往翻到保险合同的某一条,打出“免责牌”。
刘建勋法官介绍,多数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仅为规定保险公司绝对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那些减轻、限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则不在此列,而这恰恰是一个误区。
同时,法院还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存在另一个问题:免责条款分布过于分散。
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为例,除了在专门的“免责条款”章节,在“赔偿处理”和“被保险人义务”的章节中也有设置。
这种过于分散的合同布局,对于并非保险专业人士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犹如“雾里看花”,很难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
●建议
刘建勋法官指出,保险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屡屡因免责条款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保险人设置的某些免责条款,其合理性也广受公众非议。
保险公司应当从方便对方当事人理解合同的角度出发,将所有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集中印制于合同条款的某一部分,并将该章节全部以黑体字印制。
最让投保人头疼·理赔不积极
车辆发生事故 修理厂放了一年半
刘法官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件。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完成保险事故的核定工作。
保险公司既不给予赔偿,也不表示拒赔,甚至没有确定损失范围与损失金额。造成这辆车不能完成修理、不能参加审验而长期停放于修理厂。
分析
钻旧法律空子 新法已限定期限
西城法院法官通过审判活动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查勘核定不及时,造成迟迟无法理赔。个别保险公司在个案的理赔核损工作中,存在着工作拖沓、效率偏低的现象。
除此之外,在理赔环节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
比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评估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并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要求得非常苛刻。
至于原因,刘法官分析,在旧《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核定期限,这让少数保险公司故意钻法律的空子,能拖就拖,而不去理会被保险人的感受。
但在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后的核定期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核定期最长为三十日。
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核定工作来说,等于强制设置了时间表,更有利于投保人维权。
●建议
新旧保险法均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资料,便应当以其有能力提交为限。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提交的证明资料,则不宜苛求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必须提交。
最容易被忽悠·保险销售误导
业务员装糊涂 3200元初始费被扣除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投资理财保险,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
陈先生购买了该款保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4万元现金打入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分析
如实介绍保险产品 将导致无人投保
刘建勋法官介绍说,目前保险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理签订合同的佣金。业务员最常用的忽悠术就是夸大“保险功能”。
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而言,业务员爱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而对于投资类、储蓄类保险而言,则夸大投资收益与储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刘法官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某保险公司一位中层领导曾经对他说,在推销过程中,如果不适当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而是如实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将导致这个险种“无人投保”。
●建议
保险公司对于其代理人实施的销售误导行为,难以排除默许之嫌。
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销售误导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在客观上存在很多困难,主要由于多数销售误导行为以口头形式实施,难以凭借有关证据加以固定。
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起监管其代理人的责任,通过各种措施帮助代理人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避免为追求利益而实施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
文/ 记者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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