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黎丹琪)8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民财保公司遂川支公司赔偿原告林志峰、李桂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
2009年6月11日,被保险人林道业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0年6月10日止,受益人为林道业。2009年11月24日凌晨一时许,被保险人林道业在湖南省衡阳市某煤矿挖煤时,因煤矿矿道塌方致死。林道业之配偶为李桂香,生前生有一子林志峰,一女林小英,其女林小英放弃了对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份额的继承。被保险人林道业遇难后,两原告即要求被告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被告则以被保险人林道业变更了职业而未书面通知被告而拒赔,遂成诉讼。
被告辩称,林道业投保时是以从事农牧业职业的身份投保,是其公司规定的《职业分类表》中的一至二类人员,而两原告主张林道业在采矿过程中死亡,是因从事采矿业而死亡,而采矿业人员不属于其公司规定的该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的一至二类人员,其变更了职业而未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林道业投保时已向其充分并特别说明了《职业分类表》的内容及相关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