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2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4
 
医疗健康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医疗健康保险
矿道坍塌民工遇难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8 23:15:59  点击:296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黎丹琪)8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民财保公司遂川支公司赔偿原告林志峰、李桂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 

2009年6月11日,被保险人林道业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0年6月10日止,受益人为林道业。2009年11月24日凌晨一时许,被保险人林道业在湖南省衡阳市某煤矿挖煤时,因煤矿矿道塌方致死。林道业之配偶为李桂香,生前生有一子林志峰,一女林小英,其女林小英放弃了对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份额的继承。被保险人林道业遇难后,两原告即要求被告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被告则以被保险人林道业变更了职业而未书面通知被告而拒赔,遂成诉讼。

被告辩称,林道业投保时是以从事农牧业职业的身份投保,是其公司规定的《职业分类表》中的一至二类人员,而两原告主张林道业在采矿过程中死亡,是因从事采矿业而死亡,而采矿业人员不属于其公司规定的该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的一至二类人员,其变更了职业而未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林道业投保时已向其充分并特别说明了《职业分类表》的内容及相关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过敏死亡系意外 保险公司当理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