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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岗一小时 “工伤”员工被辞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9 10:25:14  点击:2765

  一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因公司认定他开具“虚假假条”和“提前离岗一小时”将其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以及补发相关费用。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留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原告相应的病假工资、伤残津贴等共计1.5万余元。

  案情回放 “假假条 早离岗” 男子被辞退

  周某自1999年开始在某商厦从事电工工作,工作期间因工伤停工留薪。待期满后休病假,一年多之后开始上班。周某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伤残八级,向单位提出对其眼部工伤进行重新鉴定,商厦询问了有关部门后拒绝了他的请求。复工后的一天,周某因家中跑水提前一小时离岗。第二天,周某向其主管说明提前离岗的原因。月底的时候,商厦告知其回家等通知,周某便不再到商厦工作。随后,商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特快专递形式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重新鉴定其工伤伤残等级,商厦履行重新鉴定的盖章义务,并补发其工伤工资以及给付其垫付的保险费用。

  法院依据周某的诉讼请求,对周某的工伤伤残进行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确定工伤伤残为六级。法庭上,被告辩称,开除周某的理由是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周某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假条以及在工作期间存在一次提前离岗情况。

  法院审理 单位违反《劳动法》 保留劳动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关于原告周某是否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假条的问题,虽有出具虚假假条的医疗部门出具证明,认定该部门出具的假条无效,但作为原告其不知也无须知道其就诊的医疗部门是否具备诊疗的条件,所以不能认定原告周某在开具假条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被告依据该理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关于周某提前一小时离岗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被告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原告虽然提前一小时离岗,但并未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可根据原告的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被告并不能据此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综上,周某在双方劳动关系有效期间申请对其工伤伤情进行复查鉴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的工伤伤情鉴定为六级,依据有关规定,保留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被告应为原告安排适当工作。如难以安排,被告从2008年6月起每月按照原告本人工资的60%发给原告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被告补足差额。

  新报记者 宫伟 实习生 信华 通讯员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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