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1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工伤保险
委托他人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22 12:07:24  点击:4458

案情

利川市文斗乡农民明某,他委托自家兄长替自己购买保险。明某的哥哥于2008年11月4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替明某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并办理了保险手续,缴纳了第一笔保险金。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年修订版)的规定,明某每年应缴费3060元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是20000元;如果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第二日生效。2009年7月14日,明某因病去世,他的家属持明某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不是明某而是明某的哥哥,被保险人也没有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保险合同有欺诈性,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拒绝给付明某的身故保险金。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明某委托他人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受委托人并在合同书上代签了被保险人的名字。从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明某是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合同具有欺诈性,因此,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遂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付明某的身故保险金60000元。

评析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这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相对当事人发出的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相对当事人明某根据保险公司的要约,委托他人与保险公司缔结的保险合同,不违反这个规定。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进行辩驳,拒付明某身故的赔偿金。康宁终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明某委托哥哥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明某是否同意并认可哥哥代为购买的保险金额?这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从保险公司的辩护来看,明某的委托无效,他人代明某的签字也同样无效;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来看,明某的委托有效,他人代明某的签字也同样有效。一件事情,为什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把握住“委托”的内涵。委托就是公民或者法人,把自己的事情托付给别人或者别的机构去办理。我国民法把委托归于代理,叫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明某把购买保险的事情托付给哥哥,他的哥哥就是受委托的代理人。明某的哥哥在保险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代理人明某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选择保险种类、确定保险金额、填写保险单和在保险单上的签名等等责任。也就是说,明某委托他人为自己购买的保险,该保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明某,这个责任既包括义务,也包括权利。

从另一个方面讲,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明某的保险业务时,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在弄清楚投保人、被保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再履行手续。

本案中,业务员在办理明某的保险手续时,应该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一栏需要本人亲自签名。但是,业务员允许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保险合同书的被保险人一栏中代签,即使有错误,也不是明某的过错,也不是代理人的过错,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过错。不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王焕生)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对无过错车主未投强制险应如何担责的思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