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为自己投保了15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东为受益人。前不久,李某某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15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李某某的债权人刘某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李某某生前的债务,刘某于是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二种观点:一,这笔保险金应是李某某的遗产,必须先用来还债;二,这笔保险金不应是李某某的遗产,无需用来还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属于李某某的遗产。
本案涉及到保险金作为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和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区别。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李某某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李某某指定其儿子小东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一般没有限制,除了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外,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指定为受益人。即使是胎儿,只要出生时是活着的,也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并且,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李某某的儿子小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益人资格。由此可见,在李某某所投的人身保险中,对其指定受益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任何争议。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李某某儿子小东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李某某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由于小东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可以想见,如果李某某生前没有填写投保书中受益人一栏或者只是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二字,那么,李某某所留下的这笔保险金恐怕就得用来偿还债务了,其刚出生的儿子又哪能得到他留下的这份保障呢?
(作者:晏胜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