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到8月22日,比30天刚好多1天。我市某家具厂经办人申报工伤认定,就因为超过了规定的30天期限1天,500元的医疗费只得由企业自己承担。一天之差就不能报销工伤待遇,其中到底是何缘由呢?
7月22日上午9时,该家具厂的工人陆师傅和往常一样在木工车间里操作刨板机,但是由于木板太硬,一个没注意就将左手食指、中指刨入机器中,手指上面的肉被切掉了约1厘米。陆师傅被送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最终产生医疗费用500元。
单位经办人员深谙申报工伤有一个时间限制,那就是30天。作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月22日,经办人员前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问才知道,申报已经过了“保质期”。“这是一个数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处工作人员说,由于7月份有31天,从7月22日到8月22日,其实已经是31天了。
“和食品一样,工伤认定申请也有‘保质期’。过期了,损失的是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处工作人员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用人单位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30天而且未超过一年,但是医疗未终结,还在产生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还是应该尽早申报工伤认定,这样可以享受从申报之日开始以后的工伤待遇。
然而,值得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如果遇到双休日,甚至国庆、过年等长假,这些国家法定节假日也都算在工伤认定申请的30天时限内。
也有单位经办人反映,如果30天内,治疗没有结束,材料也无法完整地提供,怎么申报呢?据了解,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就可以延期。然而,所谓“延期”也有期限,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小编态度:就因为超过了一天,企业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的确有点遗憾。由此还可引发一些人生感悟:一天时间,很多人都不会放在心上。不过,有些事情,也许就因为差了这么一天,结局就完全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