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援团律师支招:单位少缴保险费有多种方法维权,工资条是最好的证据
娄底农民杨杜(化名)在煤矿的井下辛苦采煤,不料被顶板掉落的石块打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才发现,单位没有足额给他们缴社保费用,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大大降低。他起诉到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却被法院驳回起诉。
8月上旬,在本报法援团律师杨文的帮助下,杨杜上诉到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月工资五千按一千七享受待遇”
杨杜今年55岁,常年在煤矿打工,一家四口靠他的血汗钱为生。2007年6月,杨杜来到新化县温塘镇一煤矿打工。2009年8月31日,他在井下维修时,被掉落的石块打伤。其后,他的伤势被劳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每个月工资将近五千,受伤后才发现,只能按1746元的月工资计算工伤待遇。”杨杜说,发现这个疑点后,他不服新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到新化县人民法院,并找到本报法援团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杨文律师寻求帮忙。
法院两次开庭均驳回他的起诉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分别于今年4月8日和6月24日两次开庭,就在杨杜以为维权有望时,他却收到了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煤矿已为杨杜办理了工伤保险,他因工伤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所以依据相关规定,驳回起诉。
杨文律师称,新化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不合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调解、仲裁,提起诉讼。8月上旬,杨杜在杨文律师的帮助下,上诉到娄底市中院。
用工资条作证据将有助于维权
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庞圣祥介绍,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时,以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数额的标准申报缴费,造成职工的工伤待遇缩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用时,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维权:一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方式,直接向少缴工伤保险基金的用人单位请求补足。二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如未获支付,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介绍,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没有,劳动者可跟单位协商,也可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或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工资条等关键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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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