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在美国同样是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其立法工作一直致力于构建起完善的管理体系,来解决这数以百万计的麻烦
8月11日,苹果公司市值达到约3370亿美元,超过埃克森美孚公司的3310亿美元,正式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甚至高过世界上165个国家的GDP,堪称世界第一企业。然而,巨大财富的背后也堆积着众多工人的血汗。
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美国苹果公司在华供应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尘作业车间使用价钱更便宜、清洁效果更好的正己烷替代酒精等清洗剂进行擦拭显示屏作业,直接接触使用正己烷的工人有800余人,部分中毒工人留下永久性后遗症,被评定为职业病九级或十级伤残。
2月15日,苹果公司公布了2010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次对上述事件做出回应。这份长达25页的报告中称,“苹果公司中国区供应商(即联建科技)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
其实,不仅在华外企中出现上述的职业病,美国本土也是职业病高发地区。2005年前后是美国职业病高发年,其本土就有420万件职业病伤亡事件,每百人中有5人因职业病而致伤。2006年更有5703人因之在工作中失去生命。
管理当先的美国
正因为职业病在美国同样是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其立法工作一直致力于构建起完善的管理体系,来解决这数以百万计的麻烦。
目前美国针对职业病的专门法律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规定由美国劳工部以及健康、教育和福利部负责确保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根据该法案,美国相继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OSHRC)和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NIOSH),专门负责职业病的研究、防治和监督。
OSHA负责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守法情况。OSHA在全国的10个行政区办公室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检查不作事前通知。由于全美的检查人员不到4000名,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覆盖的工作场所达500多万个,每年估计有3%-4%的工作场所受到OSHA的检查。
OSHRC独立于美国政府部门,对OSHA的工作进行监察和监督。与职业健康统计有关的工作则由劳工统计局(BLS)负责,采用由下至上(企业雇主记录和报告)和由上至下(OSHA和BLS年度调查)相结合的调查统计方式。
NIOSH是隶属于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的一个研究机构,负责编制职业病识别指南、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等指导性文件,但并不作为国家标准发布,而是为了配合有关法规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NIOSH设有一个职业安全健康情报中心,该中心拥有一个技术图书馆以及一个保存全国企业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库。
布什上台以后,美国政府还通过出台一系列修订的政策,赋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更大的权力来惩罚那些违反工作场地安全条例的企业。
初期立法
事实上,最初通过立法形式来防治职业病问题的是英国。
从18 世纪30年代起,从英国首先开始了产业革命,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工人劳动状况恶劣,死亡率一直处在高位。工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存权利,开始组成工会进行斗争。
在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下,英国议会以《工厂法》的名称通过了几个法律,后又逐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增加了调整的内容。继英国之后, 欧洲其他几个工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士(1815年)、德国(1839年)、法国(1841年)等也先后颁布了类似的法律,其中包含了最初关于职业病的法律规定。例如法国的《劳动法典》中就含有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这些法律统称之为“工厂立法”。
自从“工厂立法” 出现以来, 西方各国含有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劳动立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美国工业的早期,工作条件也是十分恶劣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移民,死伤均无人过问。工业事故的恶性膨胀及居高不下的致伤致死率引起公众的密切关注。1867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工作检查部门。到1880年,有关职业疾病的刊物达200多种。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等原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内容也多包含在劳动立法之中。
印度是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原是英国在亚洲最大的殖民地,其劳动立法在亚洲开始得最早,早在1881年英国殖民当局就颁布了第一部《工厂法》,1947年印度独立后,开始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劳动立法工作。1950年印度颁布了新宪法,其中规定了禁止雇用14岁以下儿童从事工厂、矿山和其他危险工作等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高潮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出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高潮。例如联邦德国于1974 年颁布了《职业安全法》;加拿大于1978年颁布了《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等。
1961年至1970年之间,美国的工业再次迎来发展高峰,随之而来的是事故率也增加了29%,这些事故激起了工会运动和社会的强烈谴责。随着1968年西弗吉尼亚州弗莱明登煤矿发生爆炸,职业安全健康问题逐渐成为两党斗争的焦点,这场悲剧也促使美国两党把工业安全健康工作列入到国家行政机构议事日程中。
1969年,美国颁布了《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The Coal Mine Health and Safety Act),这是美国第一个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立法。1970年,美国国会考虑到每年职业病的新患者高达30万人,于是经由两党议会讨论通过,总统尼克松签署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国会的意图是“尽量保证全国每个男女工人都能在安全和健康的条件下从事工作,以保护国家的人力资源”。在之后,美国又陆续颁布了《黑肺抚恤金法》、《毒物控制法》等职业病方面的立法。
日本政府向美国学习,于1972年6月颁布了《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作为该法的说明和实施细则, 日本政府还发布了《劳动安全健康施行法令》,劳动省也发布了《劳动安全健康规则》、《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铅中毒预防规则》等法规。之后日本政府还颁布过《尘肺法》、《作业环境测定法》等。对一些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日本企业在车间内外会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牌。
随后英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职业健康的法规、监管和调查统计体系与美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不同的是,英国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除职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外,还有地方当局。1998年颁布的《安全和健康规章》规定地方当局主要管理批发、零售、办公、休闲和餐饮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职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和地方当局通过执法联络委员会进行协同;并成立了负责健康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范围全球不统一
由于对职业病的认识不一,世界各国在对职业病诊断方面,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在职业病的认定上,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都可以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进行诊断,诊断的标准也不是由国家颁布。
由于美国的职业病判定因涉及赔偿,必须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国家并不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只是由CDC下的NIOSH提供信息方面的支持。NIOSH每年出版职业病识别指南、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各种工业毒物的标准文献等。这些指导性文件不作为国家标准发布,而是政府为了配合有关法规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 而NIOSH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受到参与职业病判定有关医生的肯定。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职业病的认定上,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如德国依据《职业病条例》对职业病进行诊断,具体操作则由保险单位执行。投保人若对保险单位的决定存在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但德国也进行了一些改进以避免成文法造成的滞后性。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前提条件是,新的医学研究表明,这些疾病由某种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体因从事法定强制意外事故保险的投保职业,而比其他民众更强烈地受到这种因素的影响。符合的被称为“类职业病”,患病投保人可获得与职业病相当的赔偿。患病投保人的病症是否可归入“类职业病”则由意外事故保险单位决定。
在巴西,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他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则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经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保险是赔偿的惯例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拥有相对更加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也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德国的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由一名雇主或雇主委托的代理人、两名企业雇员委员会的代表、企业医生、劳动安全专员和现场安全员组成。企业医生和劳动安全专员的任务分别是: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涉及到有关健康保护或劳动安全的所有问题上向雇主提供支持。
德国还针对生产事故建立了很多职业协会,法律规定工业企业工伤者由职业协会负责,具体由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执行;职业协会要对职业事故进行登记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事故保险赔偿;雇主参加职业协会是强制性的,是开办企业的前置条件,职业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部支付,其他的公共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与德国类似,美国也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
早在1970年,美国国会就成了州劳动者赔偿法国家委员会,并于1972年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列举了现代工人赔偿规划的目标,并将所有的工伤和职业病纳入赔偿系统。
此外,美国还尤其重视职业病知识普及,美国许多大学和医学院还设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研究所设有教育资源中心(ERC),该中心的安全规划建立在国家14所大学的基础上,提供职业医生、护士、工业健康专家和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
相较于赔偿,日本则是世界所有国家中职业病预防做得最细致的国家。
如日本规定,车间内工人全部戴着防毒面具和橡胶手套作业,大功率的通风设备在头顶呼呼地转。工人的活性炭防毒面具每10天一换、橡胶手套每3个月一换。企业还必须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给新上岗工人设定观察期,工人如果出现皮肤瘙痒、头晕、恶心等症状,则及时换岗。此外,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粉尘的员工至少每半年体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