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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覆盖全民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3 15:41:31  点击:4698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在哀悼亡者、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也再次对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展开讨论,特别是对事故涉及的意外伤害保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意外伤害保险的突发事故补偿功能,不论是对于公共安全事故救援补偿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系统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社会价值。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主要存在4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构成了我国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

  第一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公开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构成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主体。这一类型的特点是商业运作、市场营销、自愿订立,由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订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一类型又包含多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如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第二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是目前我国部分省市推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特点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以附加补充保险的方式建立,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为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集体投保,并且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财政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第三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或政策鼓励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1951年实施、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确认,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暂不考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否有违《保险法》和相关法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事实上构成了我国一种独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即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同时,2011年4月22日修改后的《煤炭法》、《建筑法》分别将原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笔者认为,以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为其职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视为一种政策鼓励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现为一种意外伤害的保障责任,这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不是一种独立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一般附属于人寿保险产品之下,只是作为一种保险责任向市场提供,如中国人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把意外伤害风险纳入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下。

  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被保险人个人和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其突发事故救援补偿中的效率优势和经济补偿功能。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与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同。责任保险是以责任事故的归属厘定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意外伤害保险在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方面具有更高的效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责任重合,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限定于工伤事故,保障人群限定于职工,而意外伤害保险则不仅包含对工伤事故的意外风险保障,更是对全民所有意外风险的保障。因此,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突发事故较多的背景下,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救助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遇难者遗属也具有较高的保障价值,从而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综观我国现阶段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不难发现,覆盖不足、保障有限是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建设覆盖全民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大有必要,尤其在我国风险事故多发、意外伤害风险逐渐由个人风险演变成为一种社会风险的情况下,扩大意外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十分紧迫。而扩大意外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采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另外,意外伤害保险价值的真正实现,不仅在于覆盖范围的广阔,同时在于保障程度的提高。保障程度的厘定,应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为基础。目前,我国意外伤害死亡的给付额度,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扩展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程度的基础上,我国应继续鼓励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建立一种合理的、合法的、多层次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系。

  在旅责险发展初期,由于旅行社规模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投保率并不理想。随着各大保险公司陆续推出旅责险产品,市场竞争加剧,保费随之不断下降,结果导致了旅责险赔付率低、保险责任模糊、保障不全面等问题的出现,且赔付手续的繁琐,使得旅行社对旅责险丧失了信心。

  “和很多旅行社一样,当时我们投保旅责险,只是一种形式,仅用来通过旅游部门的年检而已。”某旅行社负责人对记者道出了实话。

  结果,旅责险保费的下降,导致了另一个可预期的事实,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普遍不高。于是,旅责险陷入了一个“旅行社不满意、保险公司没兴趣”的困境,旅行社依然缺少有效降低风险的手段。

  由此,在旅游业主管部门主导下,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区域性旅责险的统保试点。由于全国各地的赔付标准不统一,旅行社业务又存在极强的流动性,旅责险跨区域赔偿面临诸多困难,有关全国性统保的呼声逐渐升温。

  2009年,在保监会的支持和协调下,国家旅游局启动了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经纪人。最终江泰以既往的大型统保项目经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等优势一举中标,负责拟定旅责险全国统保项目的保险方案,参与保险公司的招标与谈判,为参保旅行社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包括建立旅责险全国统保信息化的服务管理平台,为旅游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旅行社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至此,旅责险发展迎来了转机。

  依靠“大数法则”

  “先前的保险赔付手续繁琐,赔偿额度较低,只能任由游客"先到法院告我吧",待判决下来后再联系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前述旅行社负责人称,案件往往在保险公司内部逐级上报,时间跨度较长,如今有了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这种现象消失了。

  在英美等成熟的保险市场,“生病找医生、打官司找律师、买保险找经纪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保险经纪人具有“风险管理专家、保险采购行家、保险索赔能手、投资理财顾问”等作用,其承揽的业务占70%以上,委托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保险经纪人的引入,使得投保的旅行社有了专业的保险顾问,设计的产品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从购买到索赔的全套服务,真正激活了旅责险的市场需求。”张志安称。

  据悉,针对核心的产品形态,旅行社与旅游管理部门均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和体验者,参与旅责险的设计、推广、投保、共同协商处理案件和风险管控环节,并根据旅行社每年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令产品更贴近市场需求。

  “建立全国统保制度,集合了全国范围分散的2万多家旅行社,形成可观的保险规模,能够从最大规模中找出风险发生的规律,依靠"大数法则"解决旅游风险与保险问题。”张志安介绍说,试点的一项关键措施在于,专业化的保险运作与行政管理力量结合,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参与意愿,兼之产品设计更趋合理,最终促成旅游、保险两个行业的高层次合作。

  扩展违约责任

  张志安透露,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中,每人赔偿限额已从过去的8万元提高至现在的最低20万元,并设计了从20万元至100万元的限额。

  2010年,南通一家旅行社的游客晚上洗澡时不慎摔倒,手臂受伤,导游代为支付了医药费用近千元,当时旅行社并没指望得到足额赔付。回到当地后,旅行社在上报全部事故损失索赔材料后,江泰南通分公司旅责险调处中心先行垫付了有关费用,该旅行的账户收到了990元的保险理赔金。

  “在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中,即便是小额赔款,只要责任明确,费用单证齐全,旅行社向游客先行垫付的赔偿,均能足额获得保险理赔。”张志安称,目前除基本责任险外,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设置了五项附加险,包括拓展费用保障保险等,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宽。

  因旅游业经营和风险状况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性,江泰在设计旅责险示范项目保险方案时采纳各省市的统保经验,对责任基础、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进行了创新。

  “在传统责任保险基于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旅游业特点和旅行社条例要求,扩展了违约责任,为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高发事故但旅行社往往不存在疏忽过失的重大风险提供了保险保障,并提供了与保险金额相同的医疗费用保障。”张志安介绍说,旅责险示范产品涵盖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常见的六类疏忽与过失,改变了过去有关故意行为和违法违规的“绝对除外”条款,承担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风险,比如设计了“有责延误”和“无责救助”费用保障,将导游纳入保险范围,使游离于体制外的十多万名导游拥有了基本保障。

  江泰同步创建了国家旅游保险网,实现了网上投保和网上案件处理,400呼叫中心能够为旅行社、保险公司、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个人客户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侯服务,改变了之前服务时间不固定的传统模式。

  此外,还成立了由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语言专家和江泰共同组成的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起保险理赔的协商制度,改变过去理赔由单方决定、缺乏充分沟通的局面,缓和游客与旅行社、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

  基于重大事故垫付、预付、并案处理制度,江泰专门划拨统保赔付基金,由独立于保险公司的专设账户统一管理,该基金的一定比例还作为公共紧急救援基金用于支持特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在提高理赔时效的同时,有效减轻了旅行社和旅责险的经济压力。

  中国保险报 宋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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