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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施行月余 “先行支付”遭遇执行尴尬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3 18:29:03  点击:3371

  自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部新法、这条规定一度令工伤劳动者欢欣鼓舞,然而,该法施行一个多月来,记者采访过的工伤个案连续遭遇执行尴尬,令工伤劳动者维权受阻。

“佛山无此先例!”

  川籍女工魏福群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意外,肇事方逃逸。后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一级伤残。魏福群现在成植物人,完全需要人护理。她在佛山市工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时,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医疗费用,导致院方不愿意继续为其治疗。

  今年7月,魏福群的家属开始按照法律程序向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支付相关待遇,并请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出的答复是:“佛山自建市以来还没有这样的先例……”因此予以拒绝。

  日前,魏福群的家属用门板抬着魏福群到有关部门上访,此案仍在处理之中。

“无实施细则不能操作”

  湘籍女工陈菊香于2009年2月18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高氏装饰工艺厂工作,工种是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砖,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同年6月18日,陈菊香感到身体不适,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就诊,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后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菊香为工伤。同年11月28日,陈菊香被送往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8月19日,高氏装饰工艺厂在未经陈菊香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而陈菊香每天需用药物控制病情,每天输液就要用8个小时,身边非常需要医护人员。

  2011年8月24日,陈菊香的家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得到的答复是:“广东省还没有针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所以不能操作……”

  据了解,高氏装饰工艺厂共有5名员工发生职业中毒,申请先行垫付均无结果。另外,佛山市首例石棉致尘肺病患者付朝权申请先行垫付亦遭拒绝。

法律出台即有效力

  法律出台即有效力,必须执行!否则必然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此条规定已经进行非常明细的表述,无须所谓的“实施细则”。按照有关部门的办案逻辑,“因为本地没有先例或者没有实施细则,所以不能操作”,难道说所有的法律都需要配套“实施细则”才能操作?这完全是“懒政思维”,严重来说是“不作为”!

(南方工报记者 赵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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