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法律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保监会文件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100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5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11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9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50
 
保监会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法律 → 保监会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5 0:26:19  点击:3907

粤劳社[2008]21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以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截止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1)因工死亡的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

(3)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2.上述老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3.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工伤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其整体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从整体参保之日起,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一)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二)职工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

职工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在职期间没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三、统一按上限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地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调整,实施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落实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具体实施办法,定期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促进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五、拓宽工伤预防费用使用范围。工伤预防费除可以使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外,允许用于补助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企业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评估等项目,促进工伤预防的开展。

六、扩大工伤康复受益面。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工伤康复费用投入和使用力度,加强工伤康复组织实施,对于较重的伤残职工以及需要职业康复的工伤职工要及时进行康复,确保工伤职工获得优质工伤康复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下一篇: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