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经营效益正逐渐走低。由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一般与车险绑捆投保,在监管部门对车险业务监管趋严的情况,有的财险公司为了获得业务,就降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费率。如在广东等区域市场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费率已由2004年报备的0.3%下降至目前的0.03%。另外一方面,随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赔付标准也在逐年上调。
费率降低、赔付增加,直接导致财险公司经营承运人责任险的抗风险能力堪忧。业内人士表示,省际客运这类交通事故要么不出事,要么就是出大事,如果财险公司缺乏抗风险能力和赔付能力,损失将非常大。
低价乱象
对财险公司来说,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一块较大的市场蛋糕——以每个座位保费100元计,一辆省级客运车40个座位,上海有8000余辆省际客运车,就有超过3200万元的保费规模。而且,承运人责任险是一块“敲门砖”,可以联合带动商业车险的投保业务。据估算,客车的车险保费平均每辆超过2万元。正是由于承运人责任险有这样的“联动效应”,不少中小财险公司才对之“垂涎欲滴”,并采取一些非常规竞争手段。
“费率下调只是一方面,取消免赔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者签署补充协议来扩展保险责任,也是竞争的极端手段。 ”知情人士表示,为了规避监管,节约成本,一些客运承运人侥幸心理作祟,还会要求投保短期保单,在春运或年检后进行退保。这样的逆选择行为虽加大了财险公司经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风险,但有的中小财险公司仍会“一路绿灯”。
2009年开始,省际班车每座位的保额由40万元提高到55万元,省际包车每座位的保额由30万元提高到42万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要求以及近年来交通安全赔付的实际情况,原先承运人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已不能满足安全事故中人身伤亡理赔的处理要求。
于是部分财险公司降低门槛吸引投保。然而,赔付标准却在上调,也因此这样的业务着实让人捏一把汗。
此前,沪上少数客运经营单位出于一时经济利益的考虑,曾选择一些规模较小理赔能力较差的财险公司,不按核定的车辆座位数和最低赔付标准进行投保,以至部分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后,出现财险公司赔付不到位,企业加重负担的现象。据悉,这样的情况已经引起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警觉。
强制投保
道路运输是风险行业,旅客、货主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一旦意外发生就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由于交强险仅解决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并不能涵盖车内人员。特别是道路运输中有不少个体经营者,一旦出险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而承运人责任险则能相应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利益,缓解车辆承运人可能出现的运营事故所引起的经济赔偿风险,同时还有利于长途客运车辆的运行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贯彻 《道路运输条例》,各地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出台相应措施。
2005年8月,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指出: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客运车辆经营者都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未投保车辆将不准上路,对于经营车辆未投保达到一定比例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采取政府牵头招标、保险公司联合共保的模式来推广承运人责任险,这让承运人责任险步入强制险的领域。
目前,沪上承运人责任险基本实现全覆盖,人保财险、太平洋(7.62,-0.12,-1.55%)产险、平安财险3家组成的 “共保体”采取保费与赔付率联动,根据不同客运企业的实际赔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费率。记者获悉,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承运人责任险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投保企业、车辆的查勘和风险管控,包括及时向承保公司索要投保机构及车辆的安全动态报告,及时排除可预见的风险。
有专家指出,作为需要强制投保的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更应注重经营效益的稳定性,改善承保条件、修订完善条款、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和风险预防,方能推动其效益发展。
(解放日报 纪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