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1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突发死亡非“意外伤害”?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13 12:55:08  点击:3071

  本报信阳讯 固始县一青年男子在修剪花草时猝死,其家人持保单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突发死亡并非意外伤害(致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意外伤害”范围作出明确解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故应承担败诉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家人保险金50000元。

  2009年12月5日,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居民祝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用100元,保险金额限额为意外伤害50000元,意外医疗限额5000元。

  2010年7月20日上午,祝某在固始县电业局院内修剪花草时突然死亡。事发后,经固始县红星医院诊断,祝某系突发死亡。后祝某家属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祝某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在保险期间突发死亡,保险公司以其不属于意外伤害情形中的死亡为由拒不赔偿,理由不足。作为投保人或其家属,只需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即可,对于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等保险专业知识,应由保险公司负解释和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尽到举证义务。因而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认定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应承担赔付死者家属保险金的责任。

  □首席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吕志豪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保单“加名热” 保险单增加受益人非一劳永逸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