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信阳讯 固始县一青年男子在修剪花草时猝死,其家人持保单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突发死亡并非意外伤害(致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意外伤害”范围作出明确解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故应承担败诉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家人保险金50000元。
2009年12月5日,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居民祝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用100元,保险金额限额为意外伤害50000元,意外医疗限额5000元。
2010年7月20日上午,祝某在固始县电业局院内修剪花草时突然死亡。事发后,经固始县红星医院诊断,祝某系突发死亡。后祝某家属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祝某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在保险期间突发死亡,保险公司以其不属于意外伤害情形中的死亡为由拒不赔偿,理由不足。作为投保人或其家属,只需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即可,对于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等保险专业知识,应由保险公司负解释和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尽到举证义务。因而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认定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应承担赔付死者家属保险金的责任。
□首席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吕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