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王某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在旅途中遇强烈颠簸,因认为旅行社未尽责及时处理,导致他腰部骨折,王某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
王某诉称,2009年10月,他与中旅体育旅行社签订合同,前往新加坡、吉隆坡等地旅游。同年11月14日,他随旅行团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坐在最后排的他被颠起。王某称,他当即感觉腰部疼痛,要求去医院,但旅行社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及时将他送医治疗。回国后他被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
王某要求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并退还旅游费。
中体旅辩称,事发时客车已做了减速处理。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乘客,仅有王某一人受伤。王某腰椎有原始疾病,后来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其自身状况有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导游已预先进行了安全告知。当时王某是躺在座椅上的,没有听从导游劝说。事发当天王某也并未告知其身体不适,存在治疗不及时的问题,不同意赔偿。
法庭经过审理,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其腰椎体压缩骨折与旅行途中车辆过减速带颠簸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旅行途中车辆过减速带颠簸致伤,在王某受伤后果中负七至八成的主要责任。但王某认为应为全责,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则不承认有因果关系。此案已审理完毕,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