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原告罗朝辉结婚时为新婚妻子买了一份12万元的巨额保险,后却在离婚时为这份巨额保险金闹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原告罗朝辉与被告徐美红离婚,该份保险的财产权益归被告徐美红享有,被告徐美红补偿原告罗朝辉人民币6万元。
2008年5月,被告徐美红与原告罗朝辉步入婚姻的殿堂,为表达自己对妻子的爱意,罗朝辉出资12万元购买了某品牌的储蓄型保险,投保人是罗朝辉,受益人是罗朝辉的新婚妻子徐美红。但天不遂人愿,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2011年06月,原、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该份12万元的保险款的财产归属产生分歧,原告罗朝辉称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保险,要求在离婚时该份保险归自己;而被告称受益人是自己,现在二人离婚了理所应当的这份要求该份储蓄型保险归受益人所有。2011年7月,原告罗朝辉诉至法院要求与徐美红离婚,并要求变更所购保险的受益人为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时可以采取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的办法,继续维持原来的保险关系,保持原来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保持原合同的效力。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