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23日,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建湖县湖中路撞伤两名行人,经调解,李某赔偿两名伤者5万元。此后,李某向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建湖分公司索赔。因李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事发时李某未及时换领新证。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违反《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的规定,即“对于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据此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4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对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相关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携带驾驶证,虽然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未被吊销,不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规定 “对于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该条款约定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拒赔的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的,二是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在于驾驶证过期能否认定所持驾驶证无效,能否认定驾驶员无证驾驶。笔者认为,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对驾驶证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由此可见,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正常的换证手续。因此,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的,驾驶证只能认定为有瑕疵而非无效证件。
本案《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的“无证驾驶”应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无证驾驶”拒绝理赔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而驾驶证的过期不意味着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就应当视为无证驾驶的理解,即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本意。
具体到本案,原告李某至事故发生时止,驾驶证未被吊销,且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可以换证,法律也并未规定未换证驾驶证为无效。因此,原告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能等同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对李某损失进行赔偿。
王守荣 王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