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100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5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1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9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50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下班途中遇车祸 不是规定的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1 22:49:22  点击:2662

  2010年2月某日,某电子企业职工王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王某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调查了该企业职工张某、李某,然后根据王某亲属提供的材料、企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答辩意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系因工死亡。而该企业则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为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企业认为:王某是白班工作人员,其下班时间为17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8时,王某工作场所与住所骑自行车相距约10分钟,在时间上不应该判断为“上下班途中”。因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是否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事发当日,王某是否是在下班后直接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王某17时结束工作后,在单位吃完晚饭再回家,18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正常范围内。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向法庭提供了三项证据:一是对王某的车间主任侯某的调查笔录;二是对王某同事张某、李某的调查笔录;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企业诉称:企业有规定,上白班的人员不准在企业用晚餐,所以说,王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企业也向法院提供了三项证据:一是企业职工作息时间表;二是企业发布的白班人员不得在企业就餐的通知;三是王某事发时间,企业员工现状表。

  根据上述辩论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符合证据形成要件,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故确认为有效证据。而企业提供的证据均属于单方制作,法院不予采信。由此,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国家的立法本意,“上下班途中”应该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为上下班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中,而不受“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王某在单位食堂吃饭后回家,于18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时间虽然不是企业认为的“规定时间”,但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系因工死亡是正确的,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判决:驳回该企业上诉,维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的认定。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单位为员工买了商业保险能否再索要工伤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