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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9 0:22:59 点击:2769 |
红网沅陵9月27日讯(分站记者 史明华 通讯员 赵智泉)投保职工发生意外死亡,职工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诉讼维权却因约定仲裁未获法院支持。9月27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向某起诉。 2010年1月15日,沅陵县某水力发电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签订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为全厂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投保金额23808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7月16日,该厂职工黄某上班时意外死亡于该厂大坝滑道一级桥吊楼梯间。事故发生后,黄某妻子向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沅陵县某水力发电厂职工)通过该厂迅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理赔,但该保险公司一直没有进行核定。2011年5月12日,向某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支付意外保险金238080元和延误期间利息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律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向某提交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2011年9月2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提交了保险单,其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某未经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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