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资讯
保险资讯
法律新闻
本站动态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6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9
 
保险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保险资讯
广东新工伤保险条例明年实施 返工出交通意外属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2 20:36:11  点击:314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年起施行,职工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明年元旦起,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文 报道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前天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获表决通过,将从明年1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该《条例》将从201211日起施行。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该条例执行,若已完成工伤认定,其201211日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要依照该《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来源:新快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热烈祝贺广东保险律师网开通!
下一篇: 谁来为交强险“保险”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