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法律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保监会文件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1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8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1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7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2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法律 → 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2 20:53:16  点击:3043
 
穗人社函〔2011〕3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期和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系统治疗和领取工伤待遇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满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遗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不需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未达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
二、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虽经确认工伤医疗期已满,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工伤职工伤复发确需继续系统治疗时,享受因工伤病待遇,直至下次终结医疗为止。
三、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疾病需终结医疗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鉴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下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