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宫先生在埃及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在酒店卫生间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保险理赔问题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宫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共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6.6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原告蔡女士及其两位子女共同诉称,宫先生参加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到埃及的旅行团。2010年3月31日,北京某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确认书,内容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25万元;急性病身故15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旅游地为埃及。2010年4月22日,宫先生在埃及酒店卫生间意外身故,同团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埃及医疗机构出具了意外心脏骤停的死亡证明。之后在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的帮助下,宫先生的亲属到埃及办理了相关手续将遗体运回天津火化。期间保险公司不予积极办理,故宫先生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蔡女士及两位子女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10年4月,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其组织的前往埃及旅游的8名游客向该公司投保了《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公司出具了承保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写明根据《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协议》所载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蔡女士及其子女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宫先生的死亡不构成涉案保险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蔡女士及其两位子女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蔡女士及其两位子女向法院提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用以证明宫先生死因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确认宫先生为被保险人。本案中,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确认书中涉及身故的主险险种分别为意外身故、残疾险(25万元)及急性病身故险(15万),宫先生身故应适用急性病身故保险,理由如下:第一,宫先生死亡原因符合急性病条款定义。本案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亦均认定宫伟因心脏骤停身故。《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对急性病的定义为,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未曾接受诊断及治疗,并且在旅游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据此,宫先生死因符合该条款约定情形。第二,宫先生死亡符合急性病身故保险理赔约定。本案中,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确认书确认的身故险种分别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及急性病身故保险。保险公司已将急性病身故作为独立险种予以承保,故被保险人如因急性病身故,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险种约定,应以急性病身故保险进行赔付,而不应再行适用意外身故、残疾保险。
关于丧葬费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丧葬费用保险金明确约定包括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但在该保险条款中并未对何为死亡处理费用进行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称丧葬费用保险金中涉及的死亡处理费用不包括死者亲属处理后事花费的住宿费及交通费。蔡女士及子女认为死亡处理应当包括亲属去国外处理后事以及到国外住宿、交通费用。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当事人对死亡处理费用包含范围存在争议,蔡女士及子女对于死亡处理费用包含范围的解释并无不当,且依照常理,亡者亲友对亡者后事进行处置、料理,除需花费相关安葬费用之外,亦会产生相应的交通、食宿费用。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蔡女士及子女急性病身故保险保险金15万元、丧葬费用险保险金1.6万元。
作者: 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