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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赔付何以令人“意外”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6 23:15:12  点击:2736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活中,无法预知的意外事故往往令人防不胜防。由此,促成意外险近年在保险市场中颇有“人缘”。不过,看似责任简单的意外险,出险理赔时,却并一定让投保人如愿。

  据某媒体联合某门户网站就意外险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有94.74%的网友购买了意外险,其中仅5.26%有出险经历。但在这5.26%中,有60%的网友没得到赔付。至于原因,除了保单没有准确登记个人信息、保单未激活或丢失外,网友大多反映事故被保险公司归于免赔范围,理由是不满足外来、剧烈、偶然、意外、非疾病等条件。

  的确,日常生活中不少投保人把疾病或飞来横祸等同于意外,以为只要出事就能让意外险“担责”。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定义,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而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一般也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若不搞清这些概念,就有可能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

  来看一则新闻,重庆大足县的王先生失踪50多天后,尸体在当地一条小河沟里被发现。在警方调查排除自杀和他杀的可能性后,其家属将尸体火化。一个多月后,王的妻子得知丈夫的单位曾为他购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表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180天)身故或残疾,且意外伤害是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公司才能给付赔偿金。现在尸体已火化,无法对死因取证。假设王先生是因突发疾病晕倒掉进河沟溺死,其自身疾病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就不属于意外事故了。

  可见,看似简单的意外险,理赔时确实很有讲究。根据《保险法》规定,意外事故伤害须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事故。

  上述事例中,因死者尸体火化,保险公司无法知道这三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自然不能作出赔付的决定。这就再次提醒投保人,购买意外险产品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条件,以免发生事故时,因“理解”不同,无法获赔,而被意外险“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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