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菏泽11月9日电 近日,菏泽定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保险追偿权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被保险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二是保险公司对追偿权诉讼中的风险估计不足。对此,定陶法院提出三点建议解决保险追偿权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日,定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保险追偿权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被保险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便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得到赔偿金后,往往不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去行使追偿权,因此造成代位求偿权纠纷取证困难,保险公司的权益难以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对追偿权诉讼中的风险估计不足。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往往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在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不十分规范。保险公司在给付赔偿金时,保险标的残值都交由被保险人私自处理,因此造成追偿权纠纷中基本证据灭失,保险公司面临败诉风险。三是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应当受到诉讼时效限制,但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均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对此,该院建议:一、理赔前做好应诉准备。保险公司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如在车辆盗抢险理赔中,在缺少保险单、权属证明等相应单证时,保险公司应扣除相应赔偿比例。二、追偿中注重证据保全。保险公司理赔后,应积极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避免受损标的物灭失,以利于追偿权的有效救济。三、规范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将理赔程序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避免保险公司因理赔工作时间较长,而影响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孔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