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给宠物狗买了责任保险就可以放心了,可是,张先生的宠物狗咬伤人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处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20400元。
郑州市民张先生是一名养狗爱好者,并在郑州市养犬办为宠物狗办理了狗证,每年狗证年检,张先生都及时足额缴纳了各项费用,包括年保险费20元。张先生称,年检时,养犬办的工作人员告知其宠物犬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两万余元。
2010年5月5日,张先生带着自己的宠物狗遛弯时,碰到叶先生也在遛狗,两只宠物狗嬉戏玩耍时相互撕咬,张先生与叶先生立马上前制止,就在这时候,张先生的宠物狗将叶先生的手指头咬掉,后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张先生为此已垫付了医疗费7221元。后经协商,张先生与叶先生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先生除垫付的医疗费外再向叶先生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共计23726元。
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宠物狗保险赔付问题,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医疗费400元,并称其余两万元的保险赔偿款必须是伤者达到伤残的程度才予以支付。张先生认为,当初给宠物狗购买保险时,并没有人告知保险赔款必须以构成伤残为支付条件。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赔偿款共计204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条款,如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00元,而事故造成第三人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郑州市养犬办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中约定,该保险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两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400元,年保险费20元/只。原告张先生每年年检时向养犬办交纳了2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包括20元的保险费。法院认为,根据该《合作协议》,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所养犬致伤叶先生并赔偿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有约定依据,应予支持。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2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