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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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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2 16:14:51 点击:2489 |
谢某不幸罹患癌症,为了治病家里花了不少钱,之后想到自己曾于2000年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份健康定期保险,于是将医院诊断病历等提供给保险公司并申请理赔。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理赔,理由是谢某生的病还达不到保单上重大疾病的要求。无奈之下,谢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滨湖法院审结,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谢某20000元。 2000年,谢某来到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定期保险。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若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是谢某,保险期间为20年,缴费期为20年,每年保险费1340元。2011年3月25日,谢某被诊断得了额下基底细胞癌。4月15日,谢某在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基底细胞癌的根治手术,并于4月22日出院在家休养。之后,谢某就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也很快回复给谢某一纸拒赔通知,理由是谢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单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谢某称,自己11年来一直按时缴纳保险金,现在生了大病竟连这点基本权利都享受不了吗? 保险公司辩称,谢某对保单内容有误解。在合同条款的附录部分,有以小体字对条款所称癌症作出的注解,根据注解内容,谢某的病情并不属被保险病情。此外,保险公司还出具了两份《保险投保单》以及《客户保障声明书》,声明书上载明:业务员与您(投保人)都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业务员已对您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经完全了解。 但谢某表示业务员并没有履行告之补充条款的义务,签名也是业务员代签的。经鉴定,声明书上的签名确非谢某所写。 法院认为,各项证据均表明,保险公司没有就有关条款对谢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能依据保险条款所附的“注释”部分相关内容予以拒赔,遂作出如上判决。(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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