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及家人花费十万多元报团赴澳洲大堡礁游玩,不料飓风突然来袭,致使江先生等人被迫滞留在澳洲黄金海岸,未能一睹大堡礁风采便悻然返沪。为此,江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400元。
今年春节,江先生一家四口选定一家旅游公司推出的“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团体游,支付旅游费用10.8万余元,行程6晚8天,其中今年2月3日的安排为“凯恩斯——大堡礁——凯恩斯”。江先生一家还购买了一份“安心游”旅游保险。
今年1月29日,江先生一家跟团到达悉尼。不料到了第四天,百年最强飓风“雅斯”袭击澳大利亚,原计划游程受阻,整个旅行团滞留在澳洲黄金海岸,直至2月5日才得以返沪。事后,江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出示一份长达12页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每项赔偿事项都有附加的前提条件,依据这些附加条件,江先生显然不符合要求。江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江先生诉称,未曾收到详细的保险条款,只有一张保单和保险发票;被告在保单中对保险项目和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被告未告知保险条款,其所述条款应认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列明的项目赔偿原告旅程延误900元、行李延误1500元、随身财产受损1500元、旅程变更7500元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8000元等,共计1.94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仅认可旅行变更的情况,只需对“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进行赔偿,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虽然签发了保单,却未履行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定义务,若在本案中适用被告单方制作却未交付的格式条款解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则显失公平,故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的保险条款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对于旅程延误和旅程变更事项,原告江先生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故予以支持;而对行李延误、随身财产受损、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事项,既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也不合常理,故不予支持。